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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加强企业内部协调,减轻劳动仲裁压力 2012-09-28

  时事点评:加强企业内部协调,减轻劳动仲裁压力

  自从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井喷,加上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因裁员、减薪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更是达到一个新的高峰。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11月30日,人社部发布了第17号令《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根据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经常遇到的情况,我以一个管理顾问的视角对“第17号令”进行三点解读:

  一.工会要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中真正发挥作用。

  按照三方协调机制,在劳动争议发生并需要协商调解之时,应组成一个由企业家、工人和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代表)三方组成的协商委员会,由工会出面主持并保证协调的有效性。但在实际的争议协商中,这个环节通常都是名存实亡。原因是“工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工会之所以为人所诟病:一是因为工人不相信工会,“俗话说,吃别人的嘴软,拿别人的手短。工会怎么可能拿着老板发的工资,吃着企业给的劳保,同进还为我们说话替我们维权的呢?……”某工人在争议协调中如是说……。二是因为工会从业人员的工作定位不清晰,在大中型国字号企业里,工会还是扮演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第二福利部门的角色,工作充其量就是发发电影票,组织大龄男女青年谈谈恋爱……等等,都是一些边缘化的工作,很能把它与正式的协商、维权、谈判、合同等正式的法律工作划上等号。

  由于以上两个原因,工人往往跨过第一步的“协商调解”,直接迈入第二步“提起劳动仲裁”。所以,《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这正是强调了企业工会的职能作用。

  在时间方面,《规定》要求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也就是说,工会要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中真正发挥作用,从而改变计划经济时代“第二福利部门”的尴尬形象。

  根据《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培养有素质的协调人员,提升企业自主解决能力

  人社部在颁布《规定》的同时,也开始在北京试点实施:“据新华社电,记者11月5日从北京市总工会获悉,外地来京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会负责人需要考取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证书。”据悉,首期考试培训班已经开课,来自四川、浙江等地建筑施工企业的500余名工会负责人参加了学习。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基层的工会负责人能够成为劳动争议事件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和第一督促解决人。

  工会要培养出真正的劳动争议协调人,企业才能真正提升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培养人需要时间,从08年5月至今,协调人员在劳动争议中经历了太多的甘苦,这些都为今后的人员发展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当然这还远远不够,需要做更多努力,相信随着认证体系的不完善,更多职业人士将切实地介入进来,方法会更有保障,效果会更为显著。

  三.减少无谓的仲裁和刻意的诉讼: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免费受理(原来在上海一次仲裁收费300元),所以自2008年5月1日该法律实施以来,当事人提起仲裁的积极性骤然提高。另外,法院的门槛也较以前下调了,原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费用都是一百元,现在都调整为10元(如果走简议程序收费则减半);也就是说,当事人从提起仲裁到完成二审诉讼,只须花10元的费用,这比看美国大片还便宜,无意间激励了当事人仲裁和诉讼的积极性,试想花10元打三场官司还分别由一个仲裁员、两个审判员陪着一起学习劳动法,而且坐在安装有空调的大厅和法庭里,感觉也不赖,所以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这就是为什么从2008年5月1日以后劳动争议的案件出现了井喷现象,现在已经发展到部分法院让青年法官学雷锋,每周或每月搞一次义务劳动……忙得不亦乐乎。

  《规定》的主要特点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要求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这一切在我看来,都是为了减少无谓的仲裁和刻意的诉讼,弥补和完善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出现的不足。

  总之,让工会真正发挥作用,平时多对话,忙时有余地;发动企业自主解决,能减轻政府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领域面临的诸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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